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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七)

    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 案外人救济案件包括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三种类型。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保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及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基础上,新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为案外人权利保障提供更多救济渠道的同时,因彼此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也容易导致认识上的偏差,有必要厘清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便正确适用不同程序,依法充分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119.【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为目的,从程序上而言,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六)

    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审理好破产案件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继续深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促进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重要功能。一是要继续加大对破产保护理念的宣传和落实,及时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积极拯救功能,通过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员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注重发挥和解程序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功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五)

    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从审判实践看,营业信托纠纷主要表现为事务管理信托纠纷和主动管理信托纠纷两种类型。在事务管理信托纠纷案件中,对信托公司开展和参与的多层嵌套、通道业务、回购承诺等融资活动,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并在此基础上依法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主动管理信托纠纷案件中,应当重点审查受托人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财产管理过程中,是否恪尽职守,履行了谨慎、有效管理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88.【营业信托纠纷的认定】信托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四)

    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在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72.【适当性义务】 适当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三)

    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要注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对独立担保、混合担保、担保期间等有关制度的不同规定,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要慎重认定独立担保行为的效力,将其严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要根据区分原则,准确认定担保合同效力。要坚持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原则,区分不动产与动产担保物权在物权变动、效力规则等方面的异同,准确适用法律。要充分发挥担保对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积极作用,不轻易否定新类型担保、非典型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二)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合同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纠纷也是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类型。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效力。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一)关于合同效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注意无效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一)

    目录引言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引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人

  • 合同法分则(8)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可以有偿或无偿,标的是保管行为。 保管人的义务:第一,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二,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场所、方法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和为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人应当亲为保管行为,除另有约定外,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也不得使用或让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保管期间,有偿保管的,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

  • 合同法分则(7)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依照委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的事务,而委托人则应对受托人所行合法委托事务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委托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以相互信任为前提,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第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人的名义处理事务。第三,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可以是特别委托,也可以是概况委托。第五,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第六,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既可以要式,也可以不要式。 受托人的义务包括:第一,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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