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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
  • 《民法典》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一、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点】 1.自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用签订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须具备的条件: (1)当事人是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也就是说,当事人订立合同是采用非对话方式进行的,可能是相互往来信件、电报、电传、电子邮件

  • 《民法典》借款合同及利息新规

    《民法典》对于借款合同的规定相较于旧法的重大变动集中体现在第六百七十九条和六百八十条: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而非“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

  • 《民法典》定金罚则的变化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条是关于违约定⾦效⼒的规定。 按照本条规定,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履⾏债务的,定⾦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但如果债务⼈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的,违约定

  • 《民法典》担保制度:超级优先权

    《民法典》第416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这就是中国法上首次设立的价款担保权,亦称超级优先权。 有别于域外法上成熟的系统性规定,《民法典》仅416条这一个条款对超级优先权做了规定。实践中如何理解、适用,存在较多争议和不确定性。本文拟从条文释义及可能存在的权利冲突场景出发,试做粗浅探讨。01超级优先权担保的主债权必须是抵押物的价款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目前比较

  • 《民法典》买卖合同的“检验期限”

    《民法典》621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质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

  • 《民法典》超越公司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公司的经营范围只是公司的商事权利能力,而不是公司民事权利能力的全部。在经营范围之外,公司作为普通民事主体,依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而仍然可以签订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应该就合同本身作出判断,而和公司对经营范围的“超出”本身没有任何关联。订立合同是若订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则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

  • 《民法典》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怎么办?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该如何处理?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

  • 《民法典》时代,公司应审慎应对担保规则的新变化

    《民法典》有关于担保的法律规范发生了重要变化。公司对外担保对公司的资本实力、盈利能力以及公司债务都会产生重大影响,这些重要规则的变化需要特别注意。一、保证方式的变化《民法典》第686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民法典》对这一规则进行了重大变更。《民法典》施行后,当公司以提供保证的形式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若担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八)

    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会议认为,近年来,在民间借贷、P2P等融资活动中,与涉嫌诈骗、合同诈骗、票据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有关的民商事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规定,处理好民刑交叉案件之间的程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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