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解决台湾问题,实
法律中用“视为”二字达到法律拟制的目的,将甲事实看做乙事实,使甲事实产生与乙事实相同的法律效果。其特点是导致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法学上的拟制是: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法定拟制的目标通常在于:将针对一构成要件(甲)所作的规定,适用于另一构成要件(乙)。”换言之,在法律拟制的场合,尽管立法者明知乙与甲在事实上并不完全相同,但出于某种目的仍然对乙赋予与甲相同的法律效果,从而指示法律适用者,将乙视为甲的一个事例,对乙适用甲的法律规定。民法典中“视为”共计出现44处,汇
严惩危害农资安全犯罪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例3月21日,在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7部门联合召开的“2022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视频会”上,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张志杰发布了4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近年来,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安全等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担当作为,能动履行检察职责,积极推动农资打假工作,依法办理了一大批危害农资安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条是关于清算时法律依据的规定。 目前并没有系统的关于清算制度的法律规定,清算程序和清算组的职权等内容都散见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其中尤以破产法规定的相对详细些。当企业启动破产程序后,需要按照破产企业法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清算。但企业尚没有达到破产情形、也不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时,当发生了法人需要清算的情形时,比如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来进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 清算
为帮助广大居民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陕西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法律专家对疫情防控中常见的2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整理,现予以发布。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 财产权益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刘某在购买法律培训教材时通过支付宝平台误将该款项汇入某教育公司。联系退款事宜时,被告知该款项已被第三人某网商银行扣留划拨。刘某将该教育公司和该网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该教育公司偿还,该网商银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此,法院是如何审理的?案件回顾原告刘某诉称,其通过支付宝平台汇款购买法律培训教材,但在操作时误将该款项汇入到被告教育公司支付宝账户。刘某在联系该教育公司请求其退款时,得知该款项已被第三人网商银行扣留划拨。刘某认为该教育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其购书款,第三人网商银行强行扣留划拨购书款,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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