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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对无效合同的认定

    《民法典》对原有的法律规定作出了一些修改,其中包括合同无效的内容,该部分内容不在原有的合同效力部分,而是位于民事行为的效力部分。一、《民法典》对无效合同的认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二、无效合同的特征1、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20年7月5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

  • 《民法典》实施后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变化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与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发布实施。同年4月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54号文”)。《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政策文件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作出了一些新规定、新要求,主要涉及抵押登记的情形、规则、内容和效力的变化。不动产抵押登记情形变化哪些不动产可以抵押,哪些不可以抵押,这方面的变化主要是两个。一是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经营权抵押的

  • 《民法典》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抵押,也就是担保物权,以物担保债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最重要的是抵押物,哪些财产可以设定抵押,对抵押权的实现很重要。民法典实施后,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得抵押?民法典从“可以抵押”与“不得抵押”两方面进行规定。一、可抵押的财产范围1、可抵押财产应具备要件:抵押人对该财产应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可以流通、转让,且具有独立性。2、可抵押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不动产权利三类。不动产:(1)建筑物和其他

  • 《民法典》债权转让重大变化

    《民法典》中合同编新设“保证合同”一章,该章第六百九十六条、六百九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债务加入的不同情况下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影响,其中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是《民法典》相较《担保法》一大新增内容。一、《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保证人责任承担的变化1、法条变化《担保法》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

  • 《民法典》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一、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点】 1.自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用签订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须具备的条件: (1)当事人是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也就是说,当事人订立合同是采用非对话方式进行的,可能是相互往来信件、电报、电传、电子邮件

  • 《民法典》借款合同及利息新规

    《民法典》对于借款合同的规定相较于旧法的重大变动集中体现在第六百七十九条和六百八十条: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而非“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

  • 《民法典》定金罚则的变化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条是关于违约定⾦效⼒的规定。 按照本条规定,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履⾏债务的,定⾦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但如果债务⼈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的,违约定

  • 《民法典》担保制度:超级优先权

    《民法典》第416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这就是中国法上首次设立的价款担保权,亦称超级优先权。 有别于域外法上成熟的系统性规定,《民法典》仅416条这一个条款对超级优先权做了规定。实践中如何理解、适用,存在较多争议和不确定性。本文拟从条文释义及可能存在的权利冲突场景出发,试做粗浅探讨。01超级优先权担保的主债权必须是抵押物的价款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目前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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